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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记者张威从北京出发

外资银行正在中国迅速发展或迎来新的机遇。

据中国政府网12月20日消息,“年11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编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海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市场准入与人民币业务适当放宽”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此次条例修订的要点是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的设立运营提供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领域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我国银行可以做的业务,理论上外资银行也可以做。 目前,对外资银行放宽条件,也是我国在深化改革、取消审批和限制的大背景下开展的银行领域对外开放。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市场准入与人民币业务适当放宽”

主要从两个方面放宽准入条件

据记者观察,修订后的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放宽了外资银行的准入条件。

一、条例以前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必须从其总行无偿分配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运营资金,但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该金额限定。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解除限制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诉求,在分行之间比较有效地配置周转资金。 而且,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银监会将继续依法对外资法人银行实施资本监管,促使建立与经营状况和风险承担水平相适应的资本约束机制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市场准入与人民币业务适当放宽”

二、以已经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作为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不作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首次设立分行的条件。

上述负责人表示,取消该条件后,外国银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设立代表处的代理商,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刚刚认为,修订后的条例降低了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机构设立、业务准入等方面的门槛,放松了对外资银行的限制,标志着中国银行领域对外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迅速,市场占有率是否减少,资本约束是首要原因。 外资银行的分行在国内补充资本的渠道很窄。 保留利润或由母公司提供资金,但母公司提供资金涉及外商直接投资,需要银监会、外管局、商务部等多个部门的批准。 取消1亿元周转资金的要求,无疑是为外资银行所束缚。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市场准入与人民币业务适当放宽”

大幅放宽人民币业务申请条件

根据条例原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包括在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三年以上。 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受益的国务院银领域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观察到,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大大缓解了上述条件。 在中国境内开业年限的要求由三年以上变更为一年以上,不再要求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外国银行一家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该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不受开业时间的限制。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市场准入与人民币业务适当放宽”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样,有意愿的外资银行营业机构可以在短时间内更方便地申请开展人民币业务,更好地为“引进”和“走出去”提供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外资银行近两年来,与刚进入中国市场的快速扩张相比,在中国的快速发展速度相对较慢,业绩增长和市场份额都呈现下滑趋势。

对此,郭田勇表示,放宽条件后,是否会对外资银行产生特别大的影响还需要注意。 但是,这对外资银行来说确实是件好事。 对于迄今为止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占有率的下降,也不排除与外资银行自身的经营有一定的关系,也与相关监管政策有一定的关系。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 市场准入与人民币业务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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