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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记者裴文菲尔都从上海出发了

12月16日,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于年1月16日前反馈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

《办法》确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公司、境外融资租赁企业、其他国内法律人机构和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5类机构为发起人,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常规出资人,取消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在50%以上的规定。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关于《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提问时表示,考虑到金融租赁企业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和专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发起人中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公司或境外融资租赁企业, 规定其出资比例在30%以上,发挥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特点,促进金融租赁企业平稳快速发展。

“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 使用发起人制度、业务范围扩大”

另外,《办法》扩大了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范围,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扩大了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了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认为,考虑到金融租赁企业需要增加融资来源、调整资产结构、比较有效地利用存量资产,放宽银行以外股东存款的条件,将最低期限降低为3个月,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账款”改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

“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 使用发起人制度、业务范围扩大”

为了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促进流动性和盈利能力的平衡,为了满足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的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和流动性管理水平提高的需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企业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

另外,《办法》规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的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企业开办金融债务发行、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企业等升级业务。

并强化股东风险责任意识,要求发起人作出书面承诺,更好地保护收益关联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健经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办法》,金融租赁企业发起人在金融租赁企业难以支付的情况下,给予流动性支持的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将及时补充资本金。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银监会新修订的《金融租赁企业管理办法》 使用发起人制度、业务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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