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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尼(财经专栏作家) )

年8月16日的光大证券乌龙指案创造了a股市场的两个里程碑事件。

一年8月30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该案中向光大证券开出天价罚单,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5倍,共计5亿2300万元,为a股市场近年来最大的单一罚单。 罚单开出后,舆论普遍叫好,广大投资者的损失无法弥补,但对某国有证券企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顶级处罚,反映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违规交易的零容忍态度。 迄今为止,由于许多资本市场对违规事件的惩罚力度不够,投资者不得不认为监管不严格。

“班妮:一桩乌龙指 两个里程碑”

第二个里程碑事件是指,乌龙是事件的主要参与者,原光大证券战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不服对其个人的处罚,公开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名册。 4月3日,杨剑波诉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在微博上公布了此次审判的实录,多家媒体也发回了现场报道。 根据微博的调查,很多人在网上公开支持杨剑波,认为这是民告官的典型例子。 如果杨能胜控诉,看起来更能体现司法独立,也是对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效约束。

“班妮:一桩乌龙指 两个里程碑”

乌龙是指事物、同样的处罚,处罚方和被处罚方都被舆论传唤,这是前所未有的事件。 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至此可以载入史册,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道路的象征。

内幕交易的法律探讨

杨剑波在法庭上的主张简单总结起来有两个。 一是认为光大证券当天的一系列行为不会成为内幕交易。 二是他认为自己不是企业的干部,而是职务行为,只是奉命行事,不应该承担个人责任。

关于内幕交易的问题,从审判记录可以看出,只有《证券法》对认定内幕交易没有确定规定。 这是因为我国的立法落后于实践的迅速发展。 单纯从《证券法》的法条咬字来说,杨剑波的论证是站得住脚的。 但是,正如杨剑波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承认的那样,《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交易的规定可以将光大事件纳入内幕新闻的范围。 不过,杨剑波认为《证券法》作为“高位法”应在本案中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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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杨剑波的说法得到认可,在《证券法》的规定适用的情况下,“法无明文规定”是否意味着光证券无罪?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上午发生失误后光大证券在市场上的一系列行为。

第一,杨剑波提出的光大证券其内部的“中性策略避险”是否成立。 所谓“中性策略避险”,是指在交易中为了防范风险,在巨额成交后,加空单独对冲交易行为带来的风险,杨剑波认为这是根据企业既定策略实施的交易行为 那么,在按照既定战略实施交易的情况下,为什么企业高管徐浩明要召集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专门开会呢? 这不是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特别安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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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是正常的套利交易,套利的期限目前按照两种标的下单,成交。 光大证券的期望意味着卖出订单全部错误成交。 这不是套期保值,而是涉嫌同时操纵市场。

此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方面的答辩也已成立。 中性战略的实施需要正常的基于合规的交易。 当天上午的巨额错误清单不是正常交易,而是在市场上引发了明显的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进行所谓的正常中性战略。

其实这还不是问题的关键。 最核心的问题是光证券在错误的名单出现后,到底是什么时候公开的新闻?

乌龙指事件发生后,14时22分,他作为上市公司光大证券履行了新闻披露义务。 杨剑波认为,中午11时44分至13时07分,网上一些财经媒体发布了光证券乌龙指的报道。 但是,这些财经媒体的网络报道毕竟不是法定的新闻披露渠道,这一年官方媒体报道失误的新闻也不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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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光大证券在14点22分之前做了什么? 11点59分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在与记者的通话中否定了市场上光大证券乌龙所指的传闻。 随后,光大证券否认乌龙指向的副本于12时47分逐一公布,并转载于其他大型互联网门户网站。 14时22分光大证券发布公告前,在杨剑波的“专业指导”下,光大证券已经通过巨额套利交易完成了自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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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熟悉对冲交易的人询问了。 光大证券发布公告后进行套期保值可行吗? 据说当然有可能,但是在市场知道了光大证券的仓库和错误的发票的实际情况之后,光大证券可能就不那么容易实现巨额套利成交了。 市场人士的意见是,套利没错,但是利用自己的新闻特点误导市场,为自己造盘成交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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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在庭审现场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表示:“请告诉我如果我没有这样做,该怎么办? ”。 对此,“很简单。 应该先公告再对冲。 ’公告前的大证券内部是如何通风的,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大证券要在匆忙结束所有对冲后才发布公告? 不能合理怀疑存在主观故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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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内幕新闻和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够充分,但法律不能适应实践需要时,我们应该探索立法的本意。 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大体情况。” 这是证券交易的基本准则。 在证券交易异常发生的情况下,不在第一时间公开新闻,宁可利用新闻特点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免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这违反了证券法的这条“帝王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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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和应诉战略

杨剑波的第二个答辩似乎更合理。 他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完全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不是直接的负责人,处罚是不可能的。 这又触及了法人作为刑罚主体的特殊性。 法人没有个人意志,都是自然人为此形成意志。 在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中,法人意志的形成源于11时40分许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的内部会。 杨剑波认为自己不是直接负责人。 但是,事件的契机是杨剑波的部门因为程序错误产生了巨额的错误清单。 事件发生后,杨剑波作为唯一的专家,参加会议的其他三人不是业务部门人员,不是专家。 唯一能在会议上提出对冲战略的人,也是唯一能执行对冲战略的人。 当然,这需要领导人点头同意,但在光大证券法人意志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杨剑波是否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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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上述说法令人怀疑,也没有具体证据。 终身禁止进入市场对金融工作人员来说是一个非常可怕的“判决”,这意味着运营商的死亡。 与肉体的死相比,职业生涯的死并不是死了,反而有可能给肉体剩下的人生经历带来无限的痛苦。 难怪杨剑波要在法庭上辩论这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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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许多圈内人力起杨剑波也有兔死狐悲哀之意,执法人员应该受到约束,不能轻易对工作人员判处死刑。 他的起诉是社会进步,也是为个人命运而奋斗。

杨剑波当天的应诉战略也非常激进,他多次指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专业”,称此次事件的复印件在中国真正知道的不超过10人。 a股市场套利的工具真的很有限,a股市场监管机构在紧急情况下也没有足够的应急措施,但如果专家利用新闻特点进行套利交易,监管手段是否会落后而免受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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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波和律师在法庭上得到了很多旁听媒体的肯定,但我们不是陪审团制,法官必须以事实为基准以法律为依据做出判决。 当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应诉准备也不充分,专业律师可能也没有出庭,但据说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身也有败诉的准备。 但是,看看去除了段子和激烈言辞的审判实录,可能会有一些新的想法。

“班妮:一桩乌龙指 两个里程碑”

据报道,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后,a股市场当天有45万户以上的投资者追随买入。 光大证券对新闻史密斯、内部控制缺失的责任非常明显,一旦接到错误订单,光大证券马上公告,其经济损失难以想象。 但是,对冲战略维持着这家企业,但并不一定能够维持实施对冲战略的决策者和相关直接负责人。 本着立法精神,基于保护更广泛的投资者的好处,监管者基于保护这个市场,做出了可能激进但市场主导的决定。 当然也引起了相关的纠纷,杨剑波也成了悲剧人物。

“班妮:一桩乌龙指 两个里程碑”

本案最大的里程碑意义实际上是以实践推动立法进步,包括法律条文的更新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处罚光大证券不能赔偿投资者,处罚杨剑波也不能被大家认同,都是因为法律的落后,变革迫在眉睫。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班妮:一桩乌龙指 两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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