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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始终抓住金融顾客这个中心点,发现和挖掘金融顾客的潜在诉求,开发越来越多的产品满足这些诉求,并且在金融服务和营销的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顾客的权益,加强安全保障和防范风险 另外,互联网金融客户也需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黄震遐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在网络金融热潮和对网络金融的热烈讨论中,由于各自的优势、角度、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同,很多人意见不一。 但是,一些笔者认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成协议。 那就是金融顾客的权利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但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而我看重的是金融客户。 基本上,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顾客为中心,创造性地满足顾客的诉求,同时提供不能损害金融顾客权益的更快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切实保障安全,防范风险。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过去,各种文献多以“保护金融顾客”、“保障金融顾客的权利”一词表达,主要是政府和监管者自上而下想要保障和保护金融顾客,金融顾客处于被动地位。

基于网络金融背景下金融顾客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顾客已经在探索从权利得到保护到自我实现的过程。 这是因为金融顾客权利的话已经出来了。 金融客户权利的需求从政府的角度转移到民间的角度,从受保护的状态转移到自我实现的过程,是当前新闻网络金融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全新情况,我将其转移到了称为金融客户权利的词语上。 笔者期待着在未来政府与民间的良性双向互动中,找到互联网金融客户权益的实现与保护机制。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以前流传下来的金融系统逻辑,大多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为立足点。 现在很多人在研究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笔者认为,从根本上以金融顾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构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运行逻辑。 目前可以以金融顾客为出发点和落地点,构建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 这里,真正实现过去只谈的顾客是神,顾客至上,也就是光曾经说过的c经济理论,是以区别于以往的b经济理论为出发点的。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笔者认为,只有金融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投诉权、追偿权、结社权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网络思维和技术进行网络金融创新才能更生动,金融服务机构才能应对客户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网络金融的自发秩序正在产生,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强制。 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顾客的权利是带着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实现的。 例如,金融客户的知情权、通过互联网展示的某些产品,如翼龙贷、所有者贷的p2p平台上的产品、余额宝,为客户了解金融产品提供了便利; 此外,如果实现交易选择权,金融客户可以在融360、好贷网上进行检索,进行价格比较; 批评监管权时,金融客户经常通过微信、微博进行发布。 笔者长年在微博上进行监测,发现各金融客户有可能发出自己的声音。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另外,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结社,建立qq群和微信群的维权,集结后与商家进行谈判索赔。 这些在我国已经有了实践例子。 例如,在网贷之家,曾经多次在p2p逃跑中重逢哪个受害者,代表他们进行维权活动。 金融315网站成立以来,开设了维权专线,发布了维权示范和金融客户教育的相关文案。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在这个过程中,互联网既是金融公司建立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也可以作为我们金融客户批评、监督、拆解他的维权平台。 此外,社会化的公益平台和领域自律组织可以在此基础上组织调解、谈判,从而实现第三方介入的他力救济,为今后的诉讼和仲裁提供一系列服务,最大限度地便利与客户的联系,了解新闻, 特别是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各金融客户有着更加方便快捷的维权渠道。 这是以往任何时代都没有的事情,金融315这样的民营网站将来通过开展金融客户教育等活动,有利于客户权利的实现,也可以接受投诉,更容易让金融客户行使批评监督权。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确实,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就像菜刀一样,可以切菜,也可以伤人。 金融顾客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以前所传达的意义上的权利外,还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 一个是保护金融客户的隐私,现在议事日程正在加速上调。 二是新闻安全权。 如果互联网上泄露数字密码,也会危及金融客户的产权,因此,除了传统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权之外,还产生了新闻安全权的问题。 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到底谁有全部? 实际上也成为了需要讨论和确定的问题。 互联网崛起后出现的金融客户新的权利问题在以往的讨论中常常被忽视这些新的文案。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说到金融客户的权利,大多符合网络金融经营者的义务。 因此,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必须考虑如何保障网络金融客户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顾客的权利义务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公司必须始终抓住金融顾客这个中心点,发现和挖掘金融顾客的潜在诉求,开发越来越多的产品满足这些诉求,并且在金融服务和营销的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顾客的权益,加强安全保障和防范风险 另外,互联网金融客户也需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由于目前网络金融发展迅速爆炸式,对前不久流传的金融机构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力,一些网络金融机构和虚假网络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些许风险和潜在风险,不少人认为 笔者认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是保护金融客户的权利,以此为中心,适度向弱势金融客户倾斜,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未来的监管不仅要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整合监管,更要对其进行整合监管。 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督以前流传下来的思考。 应当将权利保障作为网络金融立法和监管的基本宗旨而不是防止行政权力的中间滥用 在网络金融时代,顾客至上、以权利为本的精神应成为未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首要任务是平衡网络金融经营者和金融顾客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网络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的快速发展。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黄震:网络金融革新应以金融客户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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