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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企业副社长谢卫昨天在北京接受了特别采访。 作为基金领域唯一的全国政协委员,谢卫今年将提出《“虚假金融”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对策建议》和《关于改善现有金融监管职能的建议》两项建议。

“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

谢卫表示,近两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热潮的兴起,以互联网金融为幌子的“虚假金融”行为也呈扩散趋势,这些“虚假金融”无法判断普通投资者的真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利率秩序和金融秩序。 为了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必须高度重视“虚假金融”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

在《关于完善现有金融监管职能的建议》中,谢卫指出,金融监管框架及其职能的完善已经涉及国家金融安全保障、较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大局,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重新调整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及其职能,

“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

“虚假金融”有四种表现形式和危害

谢卫表示,“虚假金融”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资企业、咨询企业、理财企业等一点企业以高收益为吸引力诱饵,以投资理财的名义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后,这些企业按合同事先约定的项目,

谢卫表示,“虚假金融”有四种表现形式。 一是非法集资。 这样的平台企业是为了诈骗而设立的。 创始人虚构的借款人新闻,以高利率为吸引力诱饵,以虚假推广、秒标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大量资金后,卷走黄金逃走。

二是自我融合。 夸大这类平台企业虚构融资项目、融资项目的融资金额,或者掩盖融资方主体与平台的关联性,吸收投资方资金后,让平台实际运营者或者平台相关人员实现自己的目的。

第三个是庞科茨。 这样的平台试图掩盖经营不振的事实,通过公布目标来筹集新的资金,以换取以前的投资者,以新的方法度过难关。

第四是资产池的失配。 由于这种平台是私设资金池,投资者的资金流入平台的指定账户后进行项目匹配,所以一般会有“短期内培育较长期”的期限失配,容易引起流动性危机。

与此相对应,谢卫认为“虚假金融”有四大危害。 一是劣币驱逐良币,领域内稍显稳健的平台被这些“虚假金融”平台“驱逐”。

二是违约率高,信用风险成为爆雷重灾区。 由于未被纳入人民银行征信范围,p2p平台无法调查借款人的个人信用,开展业务时缺少信用档案,无法比较有效地识别客户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违约的概率很高,不怎么追究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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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由于许多平台大量寻求资金,金融业打破刚性的难度越来越大。

四是为筹资衍生的非法行为,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快速发展的初期,由于缺乏较为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领域目前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状态。 因此,玉石混乱、李鬼比李逵越来越多。

促进网络金融秩序规范的快速发展

谢卫表示,互联网金融是未来快速发展的方向,日前首次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 对此,政策监管既要强调快速发展,又要做好规范和取缔。 简而言之,就是应该迅速发展的迅速发展、规范、应该取缔的取缔。

具体而言,谢卫建议从四个方面规范和促进网络金融的快速发展。

一是迅速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为目标的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与各行各业的深度融合,对促进以前流传下来的产业跨境融合、转型升级、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动能的形成至关重要。 例如,我们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传统金融网络化,通过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比较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金融领域的高渠道价格问题,提高了金融效率,并且也方便了普通人,经济了

“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

第二,规范游离于灰色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三,打击涉嫌非法集资、自融、庞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四、严格限制网络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发生。 互联网的普及性和无阈值性,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进入门槛,为这些“虚假金融”平台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为了防止这些“虚假金融”平台的诞生,必须提高进入互联网金融的门槛,加强对进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检查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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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功能监督管理

与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相比,谢卫认为,必须在现有机构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职能监管。 通过职能监管,实现与同一或类似金融业务大致相关的监管。

然后,通过制度化的手段建立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务划分和新闻共享机制。 对于双方监管范围重叠的金融机构或业务,要特别观察监管价格的下调,确定双方监管新闻收集的边界,通过更有效的新闻共享与监管协调,兼顾风险把握与减轻监管负担的平衡。

“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

另外,要明确中央和地方之间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新闻信息表达渠道。 地方政府不能只重视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忽视金融风险,一方面要鼓励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另一方面要充分意识到其风险的易发生性和传染性。

最后,创新干部管理体制。 大力引进市场化专业人才进入监管部门,优化监管队伍的专业性。 并发挥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作为行政监管的补充,更好地将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的内在经营目标结合起来。

谢卫表示,金融监管是一把双刃剑,监管过松容易产生金融风险,监管过严则会扼杀金融创新。 制度完善的功能监管体系不仅可以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励金融创新。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高度重视“伪金融”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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