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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目前的社会语境下,立法禁止公开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有充分的民意基础。 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之一是以现有法律作为评价某种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既然传播淫秽音像的产品被定罪,“淫秽无罪”就不能作为评价快播案件的依据。

“人民日报: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

经过连续两天的审判直播,围绕“高速广播事件”的网络舆论进入一边倒的局面,必须承认9成以上的回答者选择了“高速广播无罪”。 在现在的环境下,像高速广播事件这样敏感的事件经过网络转播,变成了对检察方非常不利的状况,这大概违背了决策者当初的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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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之所以表现出这样一边倒的倾向,首先是源于王欣等被告及其辩护人的出色辩护。 网上流传的激烈辩论的裁断片断充分显示了被告和辩护人的机智和急智。 对此,检察方面的“准备”不足和缺乏应对能力暴露出来。 一位网友将双方的激烈辩论戏称为“群殴”,这是辩护方对检方的“群殴”。 如果把网络观众比作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大陪审团,辩护方巧妙的辩论对陪审团的说服力显然要远远高于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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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快播无罪”的呼声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评价。 对一些网民来说,不仅立即播放无罪,还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本身就是无罪的。 被大多数人热传的“性是无罪的,看人做爱是有罪的”悖论似乎为大多数人提供了怀疑上述罪行的依据。 如果这种“传播淫秽录像”的无罪想法成立,快车道队不仅不能辩白自己获胜,还不应该成为被告。 也许是出于这种观点,很多围观者已经判断“快播无罪”,所谓辩护方对检方的“吊儿郎当”,也获得了相应的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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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语境下,立法禁止公开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有充分的民意基础,在立法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较大的争议和风波。 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之一是以现有法律作为评价某种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既然传播淫秽音像的产品被定罪,“淫秽无罪”就不能作为评价快播案件的依据。

“人民日报: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

快播案的被告和辩护人对此没有明显异议。 他们的这一辩护策略强调,由于是以技术无罪和不知罪为基础的,所以即使犯了罪,速播也是不知的白兔。 审判直播中最受观众喜爱的部分,正好也是这两个辩护依据的“图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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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还没有结束。 在今后的审判中,高速广播是真正完全中立的“纯粹的技术企业”,还是高速广播无法知道客户端播放视频的拷贝,还是装作不知道的“睡着”,仍然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在随后的审判中,关于会出现这些精彩的激辩,目前还无法预测,但至少有几个是肯定的。 那是因为,关心此案的普通民众希望随后的审理能够继续通过网络转播,辩论双方的交锋能够继续出现在普通民众面前,深入阐明事件的是非,并在此基础上得出罪与非罪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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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审判是否应该直播,至今为止存在很多争论,各国也有各种各样的实践。 但是,就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言,公众最担心的是暗箱审理,徒劳的审判。 庭审直播如实地将审理过程呈现在公众面前,有助于打破公众的担忧和猜测,利大于弊。 此外,我国没有美国式的陪审团制度,周围的人也无权决定罪与非罪,但辩论双方各自依法提出自己的意见,说服周围的人,是深入法律、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服人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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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此前的庭审直播让准备不足的检方稍稍陷入被动,或者庭审局面不尽如人意,公众也希望高速广播事件继续“高速广播”。 并且,希望审判直播今后常态化,让所有审判成为公众面前寻求司法公正的可靠途径。 建设法治社会、确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信用的大目标,归根结底比某些案例的具体得失更为重要。

来源:澎湃商业网

标题:“人民日报:用法治方法读懂“快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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